美国的行政区划架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级:

州和特区:美国共有 50 个州和 1 个特区(哥伦比亚特区)。州是美国的第一级行政区划,拥有相当的主权,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前提下,各州有较大的司法主权,可以自行制定州宪法和法律。哥伦比亚特区即为首都华盛顿市,特区居民能参与投票选举总统,在选举人团中有投票代表,但在众议院仅有一名无投票权的代表,在参议院则无代表。

郡和区:州以下设郡和区。郡相当于部分国家的县,通常各郡会在下设不同层级的区划。在中西部最常见的是设镇区。不过,在某些州存在特殊情况,如密歇根州的州立大学拥有一定自治权限,在行政与立法方面相当于一个郡;弗吉尼亚州有 38 个独立市,这些独立市独立于乡镇,且有时也独立于郡,具有与县同等的行政地位;还有一些县与境内最大的城市合并后成为具有县级行政级别的城市,如旧金山,称为市县合并;纽约市的 5 个县(纽约县、国王县、皇后县、布朗士县、里士满县)在 1898 年合并成为纽约市后依旧保留了县级政府机构,但后来职权逐渐虚化。

市、镇、村及其他基层政区:依都会结构在郡和区下设置市、镇、村及其他基层政区。市是半自治体,本质类似欧洲古代的城市国家架构。


此外,美国还有一些特殊区域:

印第安保留地:拥有准独立地位,虽然是所在州的一部分,需投票选举州长及缴交州税,但所在州的法令对各保留地不完全适用。

海外领地:如美属萨摩亚、关岛、北马里亚纳群岛、波多黎各、美属维尔京群岛等。

其他准行政区:包括海外军事基地、生态保留区或学区等。